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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國外差旅費申請之規定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提出預算金額,行程、日數,以專案簽報校長核准。非經事前核准者,不得報支差旅費。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雜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須之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膳食費及零用金。

(三)、雜費:出差人員之市區內大眾車費、文具費、郵電費、證照費、平安保險費等。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船舶:

1、校長、董事長、董事得乘坐商務座(艙)位。

2、其餘人員以乘坐經濟座(艙)位為原則。

(二)、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份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出差人員生活費報支之規定如下:

(一)、生活費依據行政院所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辦理。

(二)、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金。

(三)、住宿費須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之收據覈實報支。

八、出差人員之雜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規定如下:

(一)、出差人員於銷假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及核定之預算,詳細分項的規定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一),連同有關單據,辦理核銷作業。

(二)、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三)、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以一案一報支為原則,不得跨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