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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國內差旅費申請之規定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限新竹以北)、捷運、輪船等費,均檢據按實報支。但本校或其他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經簽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出差當日上午九時前須抵達出差地,或返回日仍須返校工作者,得經簽陳校長核准搭乘飛機。

基於安全考量,不鼓勵長途駕車。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在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火車最高等級票價範圍內,按油費每公里以往返5元計算(各地里程如附表三)。但不得另行報支過路(橋)、計程車、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本校不負擔任何費用,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二人以上參與同一任務,如自行駕車,宜協調併車前往,並由提供車輛者報支交通費。四人以上宜協調總務處安排公務車(校車)支援,並由申請單位報支相關費用。

申請住宿費限以出差二日(含)以上者為限,並以隔夜數計算。住宿須檢附收據核銷,無收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公務機關提供膳食、住宿時,不得申請膳食、住宿費,但有代收膳食費、住宿費者,依代收費用申報之。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膳雜費每日400元。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雜費;搭乘公務車者,得報支誤餐費每餐100元。

短程開車(單程30公里以內:斗六以南,新營以北)以一日膳雜費400元支付,搭乘公務車者減半,不另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