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制講師:於86年3月21日以前取得教育部頒發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以博士學位文憑、或是專門著作申請送審升等副教授。
2、新制講師:於86年3月21日以後取得教育部頒發講師證書者,僅得以博士學位文憑或是專門著作申請送審升等助理教授。